19世纪末的香港,诱拐妇孺、逼良为娼、贩卖人口的事情经常发生。在1878年11月8日,东莞县侨商卢赓扬、冯普熙、施笙阶、谢达盛等联名上书当时的港督轩尼诗爵士,请准设立保良公局,以保赤安良为宗旨,筹集资金,缉拿拐匪。1880年5月获港督批准,1882年8月英国理藩院通过「保良局条例」,并刊于宪报。后来为纪念创局的艰辛,遂将11月8日定为保良局创局纪念日。
「保良局」的「保良」二字,指保赤安良的意思。初期的工作为防止诱拐,保护无依妇孺,并协助华民政务司调解家庭与婚姻纠纷。随着香港社会的转变,现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服务机构。